1.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定的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同步运行的施工程序。
2. 全年综合利用太阳能供热和采暖系统。采暖期间,应当为建筑物供暖,不采暖期间,应当为建筑物或邻近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或其他热量。
3.新建、改建、扩建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采暖建筑,其热工和节能设计应符合或超过气候区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4.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凝结、防过热、防雷、防冰雹、防风、抗震等技术措施,确保电气安全。
5. 太阳能供热和采暖系统应配备其他能源辅助采暖/热交换设备。辅助热源应因地制宜为城市供热网、电力、燃气、石油、工业余热或生物质燃料。采暖/换热设备选用各种锅炉、换热器和热泵,从而达到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目的。
6. 太阳能供热和采暖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得少于15年。目前,我国较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使用了15年,仍能正常工作。因此,规定的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应不少于15年。